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全区“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稿件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9-06 12:06

全区“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有效落实“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推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简称“八条硬措施”),推动宁夏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4年底。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宣传贯彻,着力提升思想认识

  1.组织开展分级宣讲活动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以下简称宁夏局)制定宣讲提纲,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厅)组织市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上级公司召开“八条硬措施”宣贯视频会议,聘请专家在全区范围内对“八条硬措施”及其解读进行一次专题学习宣讲。

  完成时限:2024年8月中旬前。

  (2)宁夏局监察执法处结合辖区矿山实际情况,完善宣讲提纲,会同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辖区矿山“五职”矿长召开片区宣讲会议。在执法活动中对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开展当面宣讲,既要讲清楚要做什么、怎么做,更要讲清楚不做怎么样,让其知晓利害、明白轻重,真正让安全发展理念、红线意识入脑入心、见之于行。

  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完成片区宣讲会议;其他工作长期坚持。

  (3)各矿山企业在8月份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宣讲活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宣讲,宣讲到所有岗位和人员。每月对照“八条硬措施”开展自我检视,针对发现问题建立台账,认真分析研判并积极整改,每月初将上月台账报至属地监管部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照台账进行督导,发现自我检视不认真、走过场的,严肃处理。

  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完成宣讲活动;其他工作长期坚持。

  (二)强化监督检查,着力压实各级责任

  2.开展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4)宁夏局会同应急厅组织五市及宁东管委会开展一次“八条硬措施”落实情况专项互检。结合“督政”对五市、宁东管委会和涉矿县(区)“八条硬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完成市级专项互检;2024年11月底前完成全覆盖“督政”。

  (5)宁夏局监察执法处会同属地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正常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八条硬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各检查组每月底分矿将监督检查问题清单报至宁夏局和应急厅。

  完成时限:2024年11月底前。

  3.持续开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检查

  (6)各矿山企业对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9月底前形成自查自纠整改报告,报宁夏局和属地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9月底前未完成整改的,责令上级公司撤换主要负责人。

  (7)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纳入日常执法,坚持逢查必考,对“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进行考试,发现安全管理能力不满足实际需要的,责令上级公司撤换人员。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8)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每次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倒查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进行曝光,严肃纠治不履职、假履职。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积极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体制

  (9)各矿山企业对照“八条硬措施”有关要求,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开展自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自查整改情况分别报宁夏局和属地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报送自查整改情况;9月底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仍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10)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积极推动总工程师“当常务”、安监局长(部长)“进班子”,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矿山救护队由上级企业垂直监督管理,强化内部监督。

  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所有矿山企业报告现有任职情况,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部分任职调整;2024年9月底前矿山救护队必须由上级企业垂直监督管理。

  (11)多层级管理的矿山企业(管理层级达三级及以上)应建立和落实各层级安全责任体系,压实投资人、管理人、 技术人、从业人、监督人“五类人员”责任。

  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向宁夏局和属地应急管理局报告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情况;2024年12月底前健全完善各层级安全责任体系,未建立各层级安全责任体系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强化“打非治违”,着力推进依法办矿

  5.进一步健全完善举报核查机制

  (12)宁夏局会同应急厅按照即将出台的《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简化举报程序,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按照“谁受理、谁核查、谁奖励”原则,及时兑现举报奖励,激发群众特别是矿山从业人员举报的积极性。

  完成时限:2024年第四季度。

  (13)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重新制定举报奖励牌版,公布省、市、县三级及矿山企业的举报受理途径,增加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微信小程序举报方式,悬挂在入矿路口和矿山人员工作、生活区域醒目位置,鼓励群众特别是矿山从业人员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

  6.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4)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惩重处“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七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假团队和假履职;“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证照超期;“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和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 办矿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两包”:非法转包和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深挖细 究隐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严肃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人、矿长等主要负责人和幕后组织者、指挥者的责任。

  完成时限:2024年9月底前,矿山企业完成自查上报并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的不予处罚;9月底后,逾期未报一经发现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关闭。

  (15)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重大灾害治理措施

  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遮蔽探头、瞒报事故等行为,一律落实“行刑衔接”、联合惩戒措施,精准严肃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6)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宁应急〔2020〕6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协调工作,防止出现“该移送不移送、该立案不立案、该起诉不起诉”。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强化超前预防,着力深化灾害治理

  7.深入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17)各矿山企业在2024年底前全面查清探明3—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确定灾害防治等级,修订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制定治理措施并组织评审。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未完成评审的依法停产整顿,待隐蔽致灾因素查清,采取可靠防控措施后方可恢复。

  (18)各矿山企业动态更新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台账,每月更新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和治理情况。按照要求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及时纳入矿山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好矿图上传系统、定期更新工作,摸清底数、精准治理。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9)宁夏局会同应急厅组织属地应急管理局对正常生产建设矿山开展1次全覆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专项检查,对矿山企业现开采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的、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20)宁夏局会同应急厅督促推动宁东管委会、吴忠市、 固原市对连片矿区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10月底前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对推而不动、推诿扯皮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报。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前。

  8.健全完善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21)各矿山企业根据矿山实际和风险灾害特点,强化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机构和人员,保障资金投入,落实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和系统治理。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2)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执法中对矿山企业重大灾害治理工作开展检查,对治理措施不到位、治理效果不达标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督促企业加强煤矿瓦斯治理,严格落实瓦斯抽采、保护层开采等措施,严防煤矿该戴帽不戴帽、鉴定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强水害安全防范,严格执行“五必须五严禁”“三专两探一撤”、老空水“四步工作法”、底板水综合治理等措施,严防不探、假探、假验收、不按规定划分“三区”、擅自在禁采区冒险组织采掘活动等行为;强化冲击地压防治,严格落实“三限三强”等措施;强化火灾防治,严防内外因火灾。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3)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由应急厅组织对其瓦斯防治能力进行全方位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9.加强汛期安全防范

  (24)各矿山企业应提升防汛、安全度汛的能力,储备足类足量的应急防汛物资,保障矿山防排水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加强防汛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针对各灾害特点,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完成防汛应急演练;其他工作长期坚持。

  (25)应急厅组织属地应急管理局对辖区矿山企业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将应急设施、避灾路线、应急演练作为必查项目,对可能导致山洪、泥石流、滑坡、塌方等地面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强化“双回路”供电巡查。

  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

  (26)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应急叫应、回应、响应机制。在接到暴雨、洪水、雷电、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预警信息时,要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点对点“叫应”受影响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对极端天气不撤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防溃坝、泄漏、淹井、滑坡等灾害事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7)各矿山企业在接到上级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属地监管监察部门“回应”采取措施情况及辖区矿山落实情况。当预警信息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或者可能出现威胁安全的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果断停产撤人、转移避险等安全措施,并严格落实事故及重大险情1小时内报告制度。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强化隐患排查,着力实现动态清零

  10.推动矿山企业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机制

  (28)各矿山企业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建立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完善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在醒目位置公告安全风险。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建立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其他工作长期坚持。

  (29)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并落实整改措施。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主要负责人未亲自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依法从严查处。

  11.强化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

  (30)各矿山企业针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五落实”整改方案,整改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动态清零。停产整改的,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申请。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1)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建立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对执法检查和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办,督办完成后及时向应急厅报告,确保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动态清零。

  完成时限:2024年8月中旬前建立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数据库;2024年8月底前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其他工作长期坚持。

  12.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

  (32)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政策宣传、普法教育、科技推广和经验交流,推广一批灾害防治工作先进经验和成熟技术装备。执法检查坚持“企业自查自改不罚、执法检查发现重罚”,对企业自查、帮扶发现的问题隐患,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的不再进行处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3)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完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进行定向帮扶,推动提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

  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完善工作机制;其他工作长期坚持。

  (六)强化能力作风,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水平

  13.着力改进执法作风

  (34)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按照党中央关于党纪学习教育有关要求,把党纪学习教育与推进“八条硬措施”硬落实紧密结合起来,开展定期学习,善始善终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执法作风整顿,推动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意愿能力。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4.强化素质能力建设

  (35)应急厅组织对全区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素质能力培训情况进行排查,组织今年尚未参加过素质能力培训的人员进行补充培训,确保2024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对培训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曝光。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36)应急厅牵头组织对辖区内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盖条件复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培训。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前。

  (37)宁夏局会同应急厅强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联合执法,积极组织专业水平不足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跟组学习,以干代训。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8)宁夏局和应急厅分别选树一批在落实“八条硬措施”中勇于担当、实绩突出的先进典型。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15.强化执法监督

  (39)宁夏局和应急厅坚持“前有执法、后有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对存在审批许可把关不严、执法“宽松软虚”、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等情况的部门和人员,开展责任倒查;应急厅推动属地应急管理局完善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

  完成时限:2024年10月底前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和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其他工作长期坚持。

  16.强化国家监察“督政”

  (40)宁夏局坚持常态化开展抽查、交办、核查、约谈、专报等,深挖矿山企业问题隐患产生的根源,倒查地方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的差距,该约谈的约谈、该通报的通报。“督政”的专报、约谈、通报、整改建议函,抄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强化曝光警示,着力增强风险意识

  17.完善曝光机制

  (41)宁夏局监察执法处和属地应急管理局要采取多种曝光方式,对照“八条硬措施”内容,拍摄重大事故隐患场景,滚动曝光一批非法违法案例,并每季度至少向宁夏局和应急厅上报1个典型案例。宁夏局和应急厅每季度联合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至少报送1个典型案例,持续营造严的氛围。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18.提高警示教育质量

  (42)应急厅会同宁夏局深刻剖析历史上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制作有高度、有震撼力、有感染力的警示教育片。

  完成时限:2024年11月底前。

  (43)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持续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利用监管执法、监督检查等多种场合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教育引导矿山企业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宁夏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宁夏局、应急厅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各市县应急管理局需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专项活动,确定一名联络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负责本地专项活动落实情况调度工作,大力推动“八条硬措施”全面落实落地落细,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并于7月30日前将相关人员名单报至宁夏局和应急厅联系人。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将专项活动各项措施纳入三年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检查执法工作,改进方式方法,多采用“四不两直”、突击夜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业力量深入基层和一线严督细查,提高监督检查质效,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坚决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提高活动质效。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紧密结合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宣传引导,全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总结分析。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加强工作总结分析,自8月起,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活动进展情况落实台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